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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道德性与合法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13:00 法制早报

  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在我国大有方兴未艾之势。

  婚姻对于适龄的男女双方而言只是身份关系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决定了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性以及共同 处置财产的必然性,当然,这种身份关系不是必须永恒的,当发生质的变化时,它就有终止的必要,这与道德无关。

  我国目前个人的私有财产已从原有的单一性趋向于多向性、不确定性甚至模糊性,这使得当男女双方在必须解除婚姻 契约时,将面对更为重要的财产问题,如果有了婚前财产协议,那么处理财产问题将会变得更为明晰,男女双方的立场也会更 为理性。因此,婚前财产协议并不是对传统婚姻的挑战,也不是婚姻关系的桎梏,而恰恰是婚姻必要的补充。

  既然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姻契约的一部分,那么,协议的订立就必须合法。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 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即使夫妻双方中 的一方提出该协议在订立时是被迫或重大误解的,如果其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也不能否定该协议真实有效性。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 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譬如, 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双方的父母均出资,双方父母也均认为房产的一部分是属于他们的,那么,双方对 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归于无效。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消极财产 ,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时就必须告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始有效。(王君英)

  张家港法院供稿

  商场与柜组承包人

  谁应缴纳增值税案件:我是某商场的职工,商场不景气,商场决定将部分柜组承包给内部职工个人经营,由职工上交 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我承包了一个柜组,与商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商场统一缴纳,但是听说承包人要缴纳增值 税,请问应由商场缴税还是柜组承包人缴税?

  北京陈某

  律师观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 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 税务管理。”商场与柜组承包人谁是纳税人,要看承包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有符合国家 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而对于企业内部的各种承包,如你所提到的商场将其中的柜组承包给内部职工,实行分级单独核算等,承包人未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纳税人应该为商场,而不是柜组承包人。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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