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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撞人无责 机动车最高赔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成都11月28日电 张晓东 胡强 在“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中,各方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机动车方没有责任时该怎么赔?记者今天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将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这些受到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方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主责、同责、次责的不同,分别承担80%、60%、40%的赔偿。机动车一方无责的,事故发生在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只承担5%的赔偿,而且赔偿额度不超过1万元;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办法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中,

机动车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包括: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
交通事故
;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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