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抵押之物当否卖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09:52 锦州日报

  案例介绍:关某在1999年2月从刘某手中借款3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两室一厅的楼房做抵押,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有担保人在场关某给付了刘某的3万元借款。2000年关某又一次从刘某手中借款1万元,楼房继续抵押在刘某手中。2001年刘某与妻子离婚,判决书裁明夫妻债权归其妻所有,之后关某将所欠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1万元给付刘某之妻。关某多次找刘某想收回抵押的楼房,可此时刘某已将该楼更名并卖予他人,关某与刘某几经协商未果。今年3月,关某同其弟在朋友家偶遇刘某并将刘某阻拦在那,
要求刘某返还抵押的住宅楼或给付楼房折价款5万元。此时的刘某迫于无奈给关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没过多久,关某就凭欠条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理辨析: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私自将抵押的楼卖出,找到被告后协商偿还5万元,被告写了欠据,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或退还楼房。被告则反诉原告称原告欠我钱才将楼房抵顶给我,在原告没有还钱的情况下才把楼卖出,5万元的欠条是在原告和其弟威胁下写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楼房当否应归还原告和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中查明,关某确实从被告手中借过款,但双方前后借款的债务往来过程中,以及所提供的证据都无法确认此笔抵顶关系的存在。因为第一笔3万元借款有据可证已还,刘某对此也确认,第二笔借款刘某存有异议,声言关某没还而又拿不出欠条,从刘某夫妻的离婚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刘某的债权已转移到原妻名下,何况关某已出具了刘某原妻的收条,说明原妻已主张了权利。另外,即使关某和刘某的债务关系存在,用来抵押的财物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下债权人也无权随意变更,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更不能视为抵顶。由于关某作为抵押的楼房已被卖予案外人无法追索,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委托锦州北方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楼估价为55000元,楼款应退还原告。至于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欠条是在威逼情况下所写,经法院查证,刘某确实是在关某和其弟的纠缠和逼迫下所写,庭审中原告承认了此过程,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认定不具法律效力,刘某出具的5万元欠条不能确认。

  法院判决:被告人所辩的楼房抵顶债务一节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所持的被告欠条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楼房折价款人民币550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各承担一半,楼房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84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