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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0:00 北京日报

  问:家住昌平区东小口镇的杨红星读者来信询问,如何办理和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答:“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统一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免费发放。

  可以申领此证的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⑴持有“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下岗职工;⑵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⑶关闭破产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⑷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⑸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此证,可以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有关劳动保障机构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免费发证。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此证时须携带以下材料:破产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破产企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破产清算组开具的破产清算组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除上述情况外的下岗失业人员。须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及本人目前的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办理。

  身份证明包括:⑴下岗职工持“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⑵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⑶搬迁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企业开具证明,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中央驻京企业由市经委核准(盖章);市属企业由总公司核准(盖章);区县属企业由区县经委核准(盖章)。此类搬迁企业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持有关批件到市劳动和社保局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持证人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此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交用人单位保管。本报记者 饶婷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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