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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偷窃被抓后死在精神病院全身恶臭多处溃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0:06 南方都市报

  高三女生死在精神病院

  死者2002年3月由警方送院收容治疗,法院一审时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失

  本报讯(记者陈捷生 吴秀云 实习生黄春燕)2002年3月,一名18岁的女高中生涉嫌盗窃,警察怀疑她有精神病将其送入精神病院,两个月后女生死在医院,法院一审裁定医院赔偿
死者家属29万多元,医院不服上诉,该案二审昨日在广州市中院开庭。

  18岁女生涉嫌偷窃首饰被抓

  死者名叫王珍,1984年3月24日出生,父母离异,事发前在广西柳州市一中读高三。

  据王珍母亲王玉霞回忆,2002年2月29日,她以女儿有精神病需要看病为由,向学校请假把王珍带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的住处生活。两天后,女儿失去联系,当年6月1日,白云区精神病康复

医院传来王珍的死讯。

  经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3月31日下午,王珍独自一人到天河宝利珠宝金行挑选首饰,因涉嫌盗窃首饰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处理。同日,由于怀疑王珍有精神病,派出所民警将其送到了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收容治疗。该医院是由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民政局三个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确定的专门对公安部门收容的盲流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

  医院停止治疗9天后病人死亡

  入院后的王珍意识清楚但精神欠佳,胡言乱语且多问不答,并伴有冲动、吵闹以及外逃等行为,医院的初步诊断表明,王珍患有精神分裂症。

  住院期间,王珍屡屡拒绝进食,并患上感染性疾病褥疮。针对王珍的病情,医院作出给予其二级护理的诊断意见,原审法院查明,这种护理在5月21日停止。

  5月30日早上,王珍被护工发现死在医院内,尸体后骶部、臀部有约6×7厘米褥疮、溃疡,恶臭明显,头部枕部两处分别有约2×3厘米、2×2厘米褥疮、溃疡,后枕骨外露、恶臭。经确认,王珍的死因为:进食障碍、精神障碍,重度营养不良,全身严重感染,全身脏器功能衰竭。6月24日,尸体被火化。

  死者家属一审获赔29万多元

  事后,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收治王珍后,没有查明其是否有精神病患史,也没有将其送往有关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只凭初步诊断就将其视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治疗,存在误诊误治的可能性。而且,针对王珍的病情,医院于5月21日后就没有继续护理,导致王珍死亡前未被及时发现,丧失了最后的抢救时机。因此,医院对王珍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

  2005年9月30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赔偿王玉霞、颜昭文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7608元。

  医患关系性质成二审辩论焦点

  一审判决后,医院方不服提出上诉。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双方就事件的性质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展开了激烈辩论。死者家属认为,王珍与医院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医患关系,且治疗期间在医院死亡,医院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方辩称,事发当时医院是指定的收容盲流精神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其与王珍之间并非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医患关系,而是行政行为,双方的纠纷应当属于行政纠纷。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尽管该院是定点收治医院,但行政机关并没有将行政职权授予医院,而只是对医院收治盲流精神病人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监督,医院没有任何行政职权,对王珍的治疗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目前,广州市中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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