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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带被偷 新婚夫妇要求婚庆方重新办婚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0:13 国际在线

  11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上,一对年轻夫妇向法院陈述情况:因为婚礼摄像师保管不善,他们婚礼当天的录像带被小偷窃走。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两个年轻人已经奔波了很长时间。

  丢了录像带,请给我们重办婚礼

  2005年1月12日,西安南郊一家院校餐厅里一片喜庆:新郎小胡和新娘小周在亲友们的见证下举行婚礼,摄像师小杨拍摄下了这甜蜜幸福的场景。几天后,新婚小两口向承担录像的婚礼鲜花店索要婚礼录像,谁知,摄像师小杨委托他人刻录光盘的途中,被小偷割破衣服偷走了婚礼录像的母带。得知录像带丢了,小胡一怒之下要求花店重新给他们举办一次婚礼。因协商无果,小胡和小周于3月29日将花店告上法庭。

  摄像师:要赔7500元,太不公平了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因为花店未妥善保管使婚礼录像带丢失,已构成侵权,判决花店赔偿小胡和小周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这样的判决,让承担主要责任的摄像师小杨非常委屈。小杨称,录像带丢失之后,他们已经上门向这对新婚夫妇赔礼道歉,退还了摄像费,还答应为他们补拍一次生活录像。“而且,摄像母带的所有权还不属于这对夫妇,所以不存在侵权。”小杨称,原本只挣200元拍摄费的事情,他们却要赔偿7500元,太不公平。

  新婚夫妇:赔多少钱也挽不回损失

  小胡和小周认为,赔多少钱也不能挽回他们的损失。“我俩都不是西安人,亲友大都在外地,能够把他们聚在一起见证我们的婚礼十分不易。再说,婚礼一生只有一次,就算重新举办婚礼,也无法再现当时的情景,丢了录像带是我们一生的遗憾。”

  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想给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一个可参照的先例”。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法官观点:花店行为构成了侵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称,根据《民法通则》,花店的行为的确对原告构成了侵权,中院主张两方庭外和解,如果不能庭外和解他们仍然会按照侵权判决。

  陕西省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郝士锋律师解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商家,不能简单地把此类服务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利,一旦制作内容与约定不符、缺陷、错误等,都可能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索赔。

  作为消费者,接受此类服务时,一要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特别是针对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并保管好合同及其证据;二是一旦损害发生,应当及时主张自己权益,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崔莎 陈樱)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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