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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00万余元 富民大厦原老总一审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0:17 云南日报

  昨日,呈贡县人民法院对昆明富民大厦以及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原局长杨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昆明富民大厦以及杨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被告单位处罚金30万元,杨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 由 承诺高利息集资千万

  据了解,被告人杨兴从1985年3月至2003年3月,一直担任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局长,1993年2月至2004年10月,他还担任昆明富民大厦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富民县公安局侦查查明昆明富民大厦原企业名称为副民大厦,是一家集体企业。1997年,在富民县政府部门的许可下,富民大厦在昆明兴建昆明金星汽车客运站,1999年5月9日,杨兴被富民县乡镇企业局任命为昆明金星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直至2002年2月22日。

  富民大厦在兴建汽车客运站期间,由于建设资金不足,周转出现危机。杨兴召集富民大厦中层干部会议,决定在内部职工以及关系户中小范围集资。会后,杨兴就安排中层干部李某设计制作集资凭证,于1996年上半年开始实施集资活动。汽车客运站启动后,杨兴又先后提出,建设客运站采用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后来,杨兴又召集富民大厦内部职工大会,布置如何集资,要求内部职工每人至少集资5000元,部门经理以上领导不少于1万元,并要求职工在亲戚朋友中广泛宣传,动员集资,越多越好,并承诺年利率不低于10%。

  公诉机关查明,昆明富民大厦内部职工集资500万余元,向社会采取“集资”、“借款”、“入股”等办法,非法吸收资金3700万余元。截至到2004年12月31日,未还集资款1170万余元。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杨兴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 决 获刑3年处罚金8万元

  11月2日,呈贡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呈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明富民大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了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兴作为昆明富民大厦的法定代表人,参与组织、领导和实施了昆明富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应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判决昆明富民大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30万元;被告杨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8万元。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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