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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退学 “挖潜费”该不该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0:2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11月28日讯(记者 马志鹏)升高中时分数不够,根据学校规定交了9000元“挖潜费”,上了不到1年,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原学校继续进行学业而申请退学,并希望将“挖潜费”一并退回。但学校表示,学可以退,但“挖潜费”不可以退,要退“挖潜费”除非是被学校开除。

  淄川区的吴婧(化名)2004年7月由淄矿集团第一中学的初中部升入高中部一年级,
由于分数差了一点,就按学校规定交了9000元的“挖潜费”。今年4月,吴婧想从学校退学,但“挖潜费”学校就是不退。吴婧家人认为,“挖潜费”不退不合理。

  11月25日上午,记者跟随吴婧及其家人带着学校收取“挖潜费”的收据来到淄矿集团第一中学。学校政教处的2名老师表示不清楚“挖潜费”的事,让记者到学校有关部门去查询,但对于哪个部门管这个事,2名老师表示不知道。

  记者随后要找学校的校长,但2名保卫人员将记者阻止,称“校长都不在”。在记者再三询问下,其中一名保卫人员又称“校长不会给你们处理这事”,并将吴婧及其家人和记者一直推搡到学校大门外。

  从该学校出来后,记者与吴婧及其家人在路上碰到了该校的一名孙老师,他告诉记者,学校对“挖潜费”有明确规定,除非学生被学校开除,否则不退这个钱。具体情况还得找校长。孙老师告诉记者,学校的3名校长都在,可以去询问任何一位。

  记者今天联系到主管淄矿一中的淄矿集团教育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淄矿一中收、退“挖潜费”的事,请学生家长自己去找学校协调。

  记者就该校收取“挖潜费”一事,咨询了淄博市物价局收费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所学校所收取的所谓“挖潜费”,其合法性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公立学校作为政府的行政教育机构,必须遵循“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的原则,所以其收取所谓“挖潜费”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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