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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逸者、合谋顶罪者均获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2:44 今晚报

  本报讯 本报日前报道的“如此‘仗义’有悖法理”一案,今天上午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三被告人分别因犯有交通肇事罪及包庇罪被处以刑罚。

  被告人雷某、曹某、宋某均系本市津南区人。今年1月16日21时许,雷某驾驶从宋某处借得的桑塔纳轿车,沿卫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宾水道交口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上卫津南路西侧人行道,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张某、范某撞倒。后雷某弃车逃离现
场并藏匿。二被害人均死亡。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得知雷某交通肇事逃逸后,经与雷某、宋某等人合谋后,由宋某等人将曹某送到公安机关顶替雷某投案。宋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时向公安机关做假证,谎称将车借给了曹某,以包庇雷某。在侦查人员获取证据证实曹某不是肇事者时,曹某仍拒不交代真实情况,妨害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警方最后还是查明了真相,几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7年,并判令其赔偿范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赔偿张某家属24万余元,车主在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曹某、宋某亦被法院以包庇罪分别处刑,其中曹某被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宋某被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收到一审判决后,雷某与曹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曹某与原审被告人宋某明知雷某犯罪而做虚假证明和供述,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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