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遭受惊吓跌倒受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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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4:18 新民晚报 | |||||||||
一家三口利用国庆长假高高兴兴外出旅游,不料鲁女士在出游途中意外受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她通过法院向旅行社提出索赔2.5万余元。 日前,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去年10月1日,鲁女士一家三口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浙西大峡谷、神龙川二日游。在到达剑门关景点下车时,座位靠近车门的鲁女士最先下车。就在她下车时,看到一辆白色面包车从客车后方驶来,于是受到惊吓跌倒在地,无法站起。后由一辆路过的面包车将鲁女士送往当地医院。经诊断,鲁女士左腿小腿骨折。在医院做了夹板固定手术后,全家在当晚赶回上海,将鲁女士送到瑞金医院诊疗。 原告诉称 去年12月,鲁女士收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药费保险,金额为2700多元。但她认为这笔款项并不能弥补她的损失。鲁女士认为,事故的发生给她的精神、肉体都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之后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无法就人身损害事故的性质认定和理赔金额达成一致。鲁女士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余元。 鲁女士认为,在旅行社的客车到达景点时,并没有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而是停靠在公路的左侧。这样的违章停放是造成鲁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旅行社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 旅行社一方认为,旅游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只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保险责任的规定,2日至6日游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旅行社认为构成侵权的要件是原告所受的伤害必须与被告有关。而在此案中,鲁女士的受伤属于“不慎扭伤”,是由于其在下车时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她的受伤与旅行社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因此旅行社对鲁女士不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旅游纠纷数量有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旅客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说明旅行中的隐患仍然不在少数。 对此,专业人士提醒,在旅行中旅客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旅客在购买旅游产品、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时,不要忽略保险。除了旅行社统一为旅客购买的“强制险”外,旅客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购买选择性保险。例如境外游、含有高危项目的旅游、老年人出游等,应不忘购买与之相适应的特种险。 实习生张蒙蒙本报记者袁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