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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张贴公开信惹上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4:18 新民晚报

  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有“想法”,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否则可能惹来官司。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特别的纠纷,陈先生立即停止对业委会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书面张贴赔礼道歉信件在小区公告栏内,消除影响;赔偿业委会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元。

  公告栏张贴公开信

  如今,小区事务讲究民主,业主和业委会有矛盾时常出现,但本市康定路的一起矛盾却闹到了公堂之上。杨某和陈某,分别是康定路上某小区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

  今年4月16日,陈先生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开信及上海市物价局文件,直指“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说他们“胆大妄为,与物业私下交易达成非法协议”,欺上瞒下乱收费。同年4月19日、4月29日,陈先生又将两封公开信投递到小区其他业主的信箱内,同时,他还在小区公告栏内不断书写“重大揭发”、指责他们“贪”等。

  今年7月18日,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忍无可忍,分别以名誉权遭侵犯把陈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停止侵权,在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两位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陈先生书写的3封公开信、照片,并申请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当地物业公司和街道也出具书证,证明两位原告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反映方式显然不当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在他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自己是在取得国家的相关文件后,予以公开张贴的,这是在行使业主的知情权。

  他承认自己写的公开信,使用过“贪”样的字眼,但这只是自己对一些问题提出合理质疑,并不是指责两位原告贪污,不存在对两位原告的名誉侵权。他也递交了多名证人的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陈先生是一名小区业主,若对业委会的工作有质疑,应通过正当渠道,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反映或投诉。陈先生在无确切根据的情况下,采用张贴或散发公开信的方式,将矛头直指杨某和陈某个人,显然不当。尤其是公开信中言之凿凿、措辞尖锐,内容涉及到两位原告的人品道德,足以影响到两位原告的名誉和声望,给她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于是认定陈先生的公开信构成了对他人的名誉侵权。特约通讯员李鸿光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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