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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借款 合同无效责任难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5:49 重庆时报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9日,范某持魏某的户口本并以魏某的名义向某信用社贷款4000元,约定月利率为6.6375‰,借款期限至2004年5月20日,由范某在贷款凭证和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处签上魏某的名字,某化、某侠、某珠则在担保人处签名担保。信用社在未认真审查范某真实身份及担保人亦未向信用社表明范某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贷款4000元交付给了范某。借
款到期后,信用社向范某及担保人索款遭拒,遂诉讼到法院。

  法庭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此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许红光律师认为,范某以魏某的名义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该借款合同无效。范某借得的4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而作为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报记者石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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