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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财产“超标”老人遗嘱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0:02 大连晚报

  庄河一家两位老人相继去世,按老人的遗嘱五间大瓦房都要给小儿子,引起大哥大姐的不满,法院一审判决

  处分财产“超标”老人遗嘱无效

  ■通讯员石开本报记者毕庆

  本报讯庄河市蓉花山镇的宋家有兄妹五人,近年,宋家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五间大瓦房。宋母于1998年去世,宋父在2002年去世。宋父去世时留有一份遗嘱,大意是:两间半的房子归小儿子所有,自己留有的两间半房子等财产在他去世后,也归小儿子继承。宋家另外两兄妹认为这样的继承方式不当,告上法庭。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遗嘱对超出部分的财产处分无效,兄妹几人重新依法继承遗产。

  宋家住在庄河市蓉花山镇某村,家里有兄弟姐妹5人,先后都成家立业了。小儿子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1991年,宋家盖起了五间大瓦房,当时只有小儿子和小女儿没有婚嫁,还与父母一起住。小女儿出嫁后,宋家二老一直与小儿子一起生活。1998年,宋母去世了,但是家里人当时并没有谈到遗产的问题。

  2002年,宋父也去世了,宋父去世前给小儿子留下一份遗嘱。宋父在遗嘱中说:他与小儿子宋某共同居住时一起建起的五间大瓦房,西头两间半归小儿子所有,东头两间半是他养老的财产,他的遗产归小儿子所有,他去世后的10个月工资都归小儿子所有,以前与大儿子所办的手续都作废。

  宋父去世后,大儿子与大女儿认为这份遗嘱很不公平,就将小弟告上法庭,要求小弟赔付他们应当继承的母亲的那份遗产,房屋折价款1万元。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宋家在小儿子和小女儿没有婚嫁的时候建成了五间大瓦房,房子应为4人共有,各自拥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宋母去世后,她的遗产应由她的丈夫以及5个子女共同继承。

  宋父虽留有遗嘱,但他在遗嘱中处分了其他共有人和他妻子的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他对超出部分的处理应为无效,但他原有的份额以及继承他妻子的份额应按遗嘱由小儿子宋某继承。其中二女儿、小女儿放弃了自己的份额,这些份额的财产应由另外三兄妹继承。

  按照有关条款,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家小儿子宋某给付大哥、大姐房屋折价款各3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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