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农所种花卉被疑为有害物种 农民要求行政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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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0:26 东方今报 | |||||||||
花农陈红亮的9亩“一枝黄花”被林业部门认定为“加拿大一枝黄花”,因而全部铲除。陈红亮为此将省市区三级林业部门送上被告席,他不仅要求为其“一枝黄花”正名,更要求有关部门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就像当年对果子狸养殖户给予赔偿一样,这是全国首例“一枝黄花”行政赔偿案。 陈红亮的愿望可能实现吗?
11月23日下午5时,陈红亮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来,骑上电动车,目标是郑州南郊的王胡砦村,半小时后到家。这是一个月来陈红亮的固定路线。 “从10月24日判俺败诉到现在,光往管城区法院和市中院,俺就跑了20多趟,每趟来回都得一个小时。”就因为“一枝黄花”,这位33岁的花农将省市区三级林业部门送上被告席,掀起全国首例“一枝黄花”行政赔偿案。在中原郑州,该案一度沸沸扬扬。 俺从来没想过要跟公家打官司 “除了这次,俺从来没想过要跟公家(指政府部门)打官司。” 1993年,20岁的陈红亮高中没毕业,辍学了,“那年开始种花”。文化虽不高,但肯吃苦的陈红亮种过玫瑰、剑兰、菊花,一路走来,这个“种花专业户”的小日子蛮舒坦。 那一年,在陈寨花卉市场一家种苗公司,陈红亮买了一些“黄花”种苗回去试种。 因为销路好,去年2月,陈红亮投资10多万元,在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租了12个大棚种植“黄花”,总面积9.3亩左右。他一跃成为郑州市范围内最大的“黄花”种植户。 此花到底叫做什么花? 今年4月,消息传来,“加拿大一枝黄花”是外来有害生物,属“禁花”。陈红亮遭殃了。 4月21日,省市区三级林业部门执法人员来到陈红亮的大棚区。现场专家认为这些花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建议铲除。迫于形势,陈红亮主动铲除了4.7亩。 8月16日,林业部门执法人员再次出动,雇民工将陈红亮剩下的4.6亩黄花铲除、焚烧。而今,陈红亮历经两劫的大棚内,仅存200多株黄花。 陈红亮始终认为,自己种植的“黄花”不是世人围剿的“加拿大一枝黄花”。陈红亮手上有一个“法宝”,即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的鉴定结论:陈红亮送检的黄花样品为菊科一枝黄花属植物,产于我国华东、中南、西南等地;而加拿大一枝黄花原产北美大陆,二者有本质区别。 官司未了结,“国籍”仍不明 “俺不服。”7月19日,陈红亮将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和管城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告到法院,索赔161642元;11月14日,陈又将管城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告了,索赔282435元。 林业部门的理由很充分,有全国范围内对加拿大一枝黄花围剿的明令,以及河南省植物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该结论断定“陈红亮种植的黄花确系加拿大一枝黄花”。 10月24日,第一起官司宣判,陈红亮因“证据不足”败诉。但面对两份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管城区法院没有对其“国籍”下定论。时至今日,陈红亮的“黄花”国籍仍难辩,双方各执一词。 此后,陈红亮很快上诉。 陈红亮告诉记者,两起官司现在都转到了郑州市中院,“我向法官递交了‘申请鉴定书’,希望北京的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重新对我种植的黄花进行鉴定,还它一个最权威的说法。” 我愿意为其他花农做一盏路灯 据了解,郑州市范围内种植“黄花”的,总共不超过10家,除了陈红亮、中牟花农陈东升外,其余大都是散户,种植面积从几分地到一两亩不等。陈东升种了6亩多,也被铲除了。 陈红亮剖析同行们的心理时说,“他们都在看我”,如果官司赢了,黄花继续种;如果输了,就不种了,也搁不住打官司。 无形中,陈红亮成了大家的“诉讼代表”,但所有费用却是他一人出。 对此,陈红亮用他自己特有的逻辑对记者说,比如骑自行车走夜路时,俺在车前挂了一盏灯,虽然表面是自己照明用,但也照亮了马路,服务了别人。 假如“花”真的该铲,给不给补偿? 另一个苦苦困扰陈红亮的问题在于,如果确认自己种植的黄花是“加拿大一枝黄花”,那政府会不会给与一定经济补偿呢? 没有人知道答案。 陈红亮的观点是,当初引进黄花时,没有任何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在种植甚至大规模种植黄花时,也无人出面阻止,但突然之间,黄花被人人喊打,要全部铲除,这究竟谁来负责?谁来为无辜的花农们埋单?政府究竟能否予以经济补偿? 关于这个敏感问题,林业部门的答复是:无先例,暂时不可能。 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站长高巨虎接受今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湖南某乡,当地政府为铲除一枝黄花,特地以每公斤0.24元来收购,但区别在于,他们收购的是野生“黄花”,而非人为种植。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全国各省,均未发现有补偿“黄花”花农的具体规定出台。 “侵犯私有财产必须补偿”首次写进宪法 “陈红亮应该得到合理补偿。”11月23日,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教授沈开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陈在当初引进和种植“黄花”时,没有相关部门来制止,现在为了保护物种安全而将强令铲除“黄花”,这造成了种植户的“特别牺牲”,“与行政补偿的原理吻合”。 沈教授认为,“黄花”种植户无法得到补偿,这只能说明我国立法在这一领域的落后和空白。实际上,相关植物法规应该写明,如果有害植物对生物物种构成危害时,如何对种植户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第13条直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沈教授认为,这是我国首次将“侵犯私有财产必须补偿”写进宪法,体现了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尊重,具有划时代意义。 郑州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也认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进行疫情调查和消灭措施所需费用和补助费用,由省一级政府从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国营农场生产费用中安排,“陈红亮应当得到行政补偿”。 “果子狸”放生与补偿的启示 如何“补偿”,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但解决类似问题的先例其实早已产生。 据《南方日报》报道,2004年初,广东省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出紧急处置果子狸等野生动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凡合法驯养繁殖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每只补偿250元;市场、酒楼等合法经营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每只补偿100元。 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站长高巨虎也说,去年果子狸被确定“非典”传染源后,我省要求养殖户将果子狸放生,但对养殖户每只以750元进行补偿。但高巨虎同样认为,果子狸没有列入有害生物的行列,而加拿大一枝黄花却被列为有害生物,“这在性质上有差别”,所以不好补偿。 对此,沈开举教授的看法是,这些“补偿”规定只是各省对具体案例的运作,补偿标准参差不齐,但它给有关部门以启示,那就是——要让“行政补偿”成为相对规范的、可操作的制度,必须出台具体的补偿标准,最好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出台。 问题的终极解决还有赖于《国家行政补偿法》的出台,这是这部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现在还是未知数。而花农陈红亮的“补偿”期待,也许因此更加漫长。(今报记者 张少春/文 尚鑫/图) 名词释疑: 行政补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违法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