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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作资本入伙法院认为属欺诈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4:10 重庆晚报

  本报讯用未注册的商标折价与他人合伙办厂,后因纠纷将对方告上法庭,结果因为商标未经注册,北碚区法院以商标使用上有欺诈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3月,浙江商人傅昌木和我市北碚人洪晓共同出资在高新区开办了邦威机电设备厂。两人各投资22万余元,其中傅昌木提供的“嘉豪邦威”商标折价1.68万元入股。同年6月,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该厂由洪晓独自经营,并拥有“嘉豪邦威”商标的所有权
,所生产的“通用机电设备”只能共给傅昌木。

  然而,傅昌木随后发现洪晓还在向其他公司供货,两人因此闹翻,并导致企业停产。今年6月30日,傅昌木以洪晓不履行协议为由将洪晓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22万余元转让金和10万元的违约金。

  法庭上洪晓辩称,当时看好“嘉豪邦威”商标和产品的市场潜力,根本不知道该商标未注册;所销售的摩托车电装品不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傅昌木折价转让给洪晓的商标根本未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而且傅直接转让商标的做法也违反了国家商标转让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傅昌木用未注册的商标折价入股属欺诈行为,使得洪晓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书》。法院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为由驳回了傅昌木的诉讼请求。

  (见习记者王光启)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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