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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5:06 深圳特区报

  “法与和谐深圳”系列访谈录之三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依法治市办主任傅伦博本报记者吴涛通讯员蔡志辉晓马

  记者:傅主任,您好。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法与和谐深圳”,作为市依法治市办主任,您是如何理解这一主题的?

  傅伦博: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时,把民主法治作为第一条,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法治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只有依照法律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我们说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还在于法治制约和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其他特征。比如,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提供行为规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记者: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重点抓好哪些工作?

  傅伦博:我认为,首要的任务是完善社会管理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有一整套社会成员认同并遵从的解决不和谐问题的规则、程序和制度。社会上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现象,根子在制度。要真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须把法律和制度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来抓。制度和谐是和谐社会之本。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政府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的职能。加强社会管理的职能,需要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实行依法管理。

  公众参与是加强社会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众参与的法规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有序参与,通过适当的渠道反映民意,反映诉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对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建立和实行公示、听证等法规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记者:您讲到完善社会管理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这是否意味着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傅伦博:是这样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行政机关能否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合理、社会交往是否融洽,进而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纠正行政监管缺失、行政监察不力的现象,努力建造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肩负起推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责。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社会和谐,重要的是要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例如,罗湖区2005年在处理“插花地”52栋危险边坡违法建筑这一复杂问题上所体现的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值得借鉴。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还需要抓住群众关心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热点难点问题,严格执法,依法解决。比如,劳务工的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欠薪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社会信用缺失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等等,都与社会和谐密切相关。这些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需要强调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这是提高依法管理社会能力的重要体现。

  记者:作为与法律紧密相关的部门,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什么作用?

  傅伦博: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经济民事和社会矛盾纠纷,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推进司法改革,改革诉讼程序,完善科学的审前程序,依法简化审理程序,建立和规范民事速裁制度,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维护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改革审判管理,建立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评估体系、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要通过司法改革逐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要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实际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除了刚才您谈到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制度保障外,构建和谐社会还需要什么基础性的条件吗?

  傅伦博:刚才我讲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因素,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保障,是缺一不可的“硬件”。除此以外,我认为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条件,就是要努力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是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我们有关部门需要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诚信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人人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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