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5种非医疗事故法院也要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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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5:36 时代商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专电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获悉,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患者希望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目前还很难得到支持。为此,北京市法院对于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5种情况,也将判决医院进行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特介绍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
陈特说,鉴于目前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北京市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5种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医院有修改病历的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三是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四是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合法资质;五是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