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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单方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7:09 重庆时报

  案情回放:

  2000年3月,张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2000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的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今年6月25日,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岗位减少,出现大量冗员,遂自作主张与员工张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认为此举不合法的张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岗位减少,出现大量冗员,便与张女士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7月扣发张女士的工资201.48元,支付张女士八九月的生活费693元。

  律师点评:

  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许红光律师认为,张女士系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并未关、停、并、转,故公司不符合按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内容。当产业结构调整时,劳动者的工种在协商后可随之调整,不应就此解除合同,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本报记者石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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