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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死人财”两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01 潇湘晨报

  本报讯28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湘潭锰业集团公司(前称湘潭锰矿)原工会副主席王仙姿、原工会办公室副主任李贤德共同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仙姿、李贤德均犯贪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3年,熟悉劳保政策的王仙姿、李贤德利用职务之便,将湘潭锰业集团公司一矿井下13名工亡职工的12万余元补偿金据为己有,大发“死人财”(详见本报2005年3月16日相
关报道)。今年5月23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对王、李共同贪污一案提起公诉。姚恩明 汤 斌 高 攀 袁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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