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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拿房产抵押 女儿说其侵权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44 海峡网-厦门日报

  并将信用社告上法庭,集美区人民法院昨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本报讯(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倪斌鹭 杨芳芳) 因放了一笔60万的抵押贷款,集美区某信用社被15岁的少女小柯告上法庭。小柯说,母亲把母女二人共有的房产做了抵押,擅自处分了她的财产,因此这项抵押应判无效。昨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柯的诉讼请求。

  小柯父亲早逝,与母亲黄某相依为命,母女共同拥有位于湖里区的一间店面。2003年6月27日,小柯与母亲订立了析产协议,小柯与黄某分别拥有该店面63.81%及36.19%的产权。2004年3月,黄某为做生意向信用社贷款60万元作为周转金,将该店面抵押给信用社作为借款担保,期限二年。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黄某代其女儿在该合同上签名。此前黄某还曾到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一份声明书保证其申请贷款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小柯的利益。

  最近,小柯对母亲的这一做法提出了异议,她向法院起诉说,母亲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房产抵押给信用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且其母亲借钱并非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偿还旧债,故要求法院判决其母与信用社所签《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原告所享有的产权的抵押部分无效。

  集美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小柯的法定监护人,对小柯的财产负有管理的职责。作为小柯惟一的抚养人,黄某的经济收入是小柯生活的惟一来源,黄某将该店面抵押给信用社,借款作为商业周转金以赚取利润,也是为了维持与改善其与原告的生活。黄某在公证中也明确承诺申请贷款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黄某为了原告利益对属于原告所有的该部分店面的抵押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柯的诉讼请求。(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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