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生课堂上邀请同桌在其手臂上刺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9:21 南京晨报 | |||||||||
在上课时左前臂被同桌男生刺下“忍”、“口”、“单”字,小学五年级女生小敏1年内两次将同桌小军及学校告上法庭。 手臂被刺字告同桌和学校 小敏和小军是南京某大学附属实验小学五年级同桌同学。他俩的课桌位于班级靠墙第
同桌男生称刺字是“应邀” 此案开庭时,小敏和小军在母亲的陪同下出现在法庭上。双方就刺字是“小军主动刺的”还是“小敏要求小军刺的”展开激烈争论。 小军回忆道,刻字那天他们正在上课,他看见同桌小敏在地上找东西。小军说:“我问她找什么?她说想刻字。我问:‘你也想刻啊?’”小军描述当时的刻字过程说:“她先把胳膊绷起来,但刻不起来,叫我代她刻,我不代她刻,就自己看书了。后来,我说怕她告诉家人,她说不会告诉家里面人的,我就代她刻了。” 同学老师证明刺字是双方自愿 为了解刺字真相,小敏的同班同学阿涛和阿松受邀向法庭作证。阿涛表示,上课时,他看见小军给小敏刻字,小敏把手放在桌面下面,小军没有抓她的手,小敏也没有反抗。阿涛说:“当时我悄悄问小敏疼不疼?她摇摇头。”阿松说:“我也看见小军刻字的,就问他小敏疼不疼?小军说是小敏自己把手伸过来的,小敏还笑了呢。下课时,我看过小敏手臂上刻的字,当时她膀子上的衣服是拉开的。” 南京某大学附小负责人在庭审中说,经学校调查,小敏左臂被刺字当天,她并没有及时提请老师对危害行为进行制止,相反还积极配合同学小军的危害行为,且其中一个“口”字实际为小敏本人所刻。学校说,刺字时,由于小敏的手放在桌下,专心讲课的老师在课堂上不可能发现刺字行为。 一审:同桌赔钱学校无责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在课常上为同桌小敏刺字后,小敏没有向老师提出来,回家也没有告诉父母。综合目击同学的证词,可以认为小军刺字是应小敏要求所为。虽依民法基本理论,受害人的同意是阻却侵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但考虑到小军的刺字行为毕竟侵害了小敏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小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学校一方,由于案发时老师正在课堂上课,当时的课堂秩序并非异常,老师无法预料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事情的发生,故南京某大学附小没有过错。 六合区法院一审判决,小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小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敏医疗费、交通费78元8角,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二审:学校同意补偿2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敏家人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敏刺字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经二审法院调解,小敏与小军及学校达成协议:小军向小敏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敏2078.8元。学校补偿小敏2000元。 法官:此案显出我国立法空白 审理此案的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尤中华在采访中表示,此案审理显出我国现行侵权法律的一块空白。因为本案中小敏要求同桌小军在其左臂上刺字,是一种受害人明示同意侵害的一种表示。而受害人同意,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或抗辩事由,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我国法学理论界也对受害人同意的侵权研究存在较大分歧。尤中华介绍,据他了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受害人同意可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他建议我国法律在今后的侵权行为立法中,也应对受害人同意这一特殊侵害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文中所涉未成年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