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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协警“钓”出同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1:45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当两名毒贩在津出售从广东购来的500粒摇头丸时,双双落网。其后,落网毒贩配合公安机关又抓获了另外两名毒贩。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摇头丸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对四名毒贩均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6月14日,安徽人叶某在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一溜冰场内,从“阿刚”(在逃)处购买毒品摇头丸300粒,计78.47克,从广东人刘某处购买毒品摇头丸200粒,计62.99克,
刘某获毒资人民币4000元。后叶某与本市人郭某按事先约定,在上述溜冰场,以每粒25元的价格将500粒摇头丸转卖给了郭某。叶某获毒资人民币1万余元。

  6月17日,郭某携带所购买的500粒摇头丸返回天津。其后,郭某在本市河东区红星路一宾馆的房间内,通过本市人王某,以每粒45元的价格将450粒摇头丸计126.99克,卖给他人,获毒资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分给王某300元,并给了王某50粒摇头丸。当郭、王二人欲逃离时,被已经获得线索并展开抓捕行动的警方一举抓获。警方当场从王某身上搜出摇头丸51粒,其中一粒为王某原有,并搜出“K”粉两包,经鉴定检出了氯胺酮成分。

  7月6日下午,郭某配合公安机关,在广东省珠海市一家餐厅内将叶某抓获,并提供了刘某的线索。随后,叶某又配合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归案。警方当场从刘某身上搜出500粒摇头丸,计173.14克,同时搜出“K”粉两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叶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运输并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被告人郭某贩卖毒品,其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亦应处罚。鉴于四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刘某贩卖部分毒品具有未遂情节,被告人叶某、郭某具有立功表现等,故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郭某依法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介绍郭某贩卖毒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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