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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骂人损害名誉 学校失去监护 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2:56 张掖日报

  骂人损害名誉 学校失去监护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高台讯 小娇系高台县某校初三女学生,与蒋某是邻居。今年2月,小娇晾晒的袖套被风刮到了蒋某院内,小娇遂去蒋某院内拾回了袖套。数日后,蒋某告知小娇及母亲,说自己晾晒在院内的一件羊毛衫不见了,为此,蒋某与小娇及小娇母亲发生口角,双方在街边对骂,并引起村民围观。小娇母亲盛怒下殴打了小娇,小娇趁家人不注意将家中的农药喝下准
备自尽,虽经医院抢救脱离了危险,但诊断为农药中毒、精神应激反应造成的偏执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38天、门诊治疗33天后花去医药费7735.83元、交通费233元。后小娇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502元的80%,计7601元,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400元。

  高台县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怀疑小娇偷拿其羊毛衫,并与其监护人互相辱骂、攻击对方,贬低小娇的人格,给尚未成年的小娇名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由于小娇尚未成年,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在受到名誉侵害后采取自伤自残的极端行为损害了身体,造成的后果应由蒋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蒋某赔偿小娇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044元的40%,计361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共计4117元。

  高台讯小雪玲系高台县南华镇一小学幼儿班学生,去年9月2日上午,在校玩耍时被其他学生摇动的摇篮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73天,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9245元。其法定监护人对该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4万元。

  高台县法院审理认为,小雪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理应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管理监护之责,但由于学校对其体育设施疏于管理,对小雪玲未尽到管理监护之责,导致其受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对小雪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学校赔偿小雪玲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5万元。

  此案件虽小,但教训深刻。各学校应该对其所有的各种教学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以防患于未然,否则,不但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也会给学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陈兴张兆君王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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