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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60万元 又告信用社不该放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07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倪斌鹭 杨芳芳) 黄某向信用社贷款60万,不久又以代理女儿起诉,要求主张60万元的贷款合同无效。前天,集美区法院驳回她的诉求。

  原告小柯今年15岁,父亲早逝,她与母亲黄某相依为命。母女俩共同拥有一间店面,柯某拥有63.81%的产权,母亲拥有36.19%的产权。2004年3月,黄某向信用社贷款60万元,作为生意周转金,并以这间店面为抵押。此前,黄某到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一份声明书,保证
其申请贷款是为了维护女儿小柯的利益,并保证不会因此使小柯的权利受到任何侵害。

  日前,小柯却把信用社告到了法院,称母亲未经她的同意,擅自将属于她所有的那部分房产抵押给信用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且,她的母亲借钱并非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却用于偿还旧债,故要求判定她所有产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母亲黄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信用社反驳:黄某是小柯的惟一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完全可以代为处分房产。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集美法院支持了信用社。法院甚至指出说,黄某当初为获得借款,以小柯监护人的身份做出承诺担保,现在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却又出尔反尔,以小柯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提出自己的抵押行为无效,显然有违诚信原则。(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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