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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免职务 装炸药在小车报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11 桂龙新闻网

  40岁的他有着研究生学历,又曾是自治区某单位的科长,因被单位某领导免去科长职务后他心生怨恨,干脆在该领导的汽车上安装炸药实施报复。日前,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依法驳回酿造2003年3月9日南宁市双拥路汽车爆炸案的主犯蒋万成、黄永前、蒙志强、覃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免职科长报复领导 定时炸弹致人重伤

  现年42岁、出生于广西兴安县的蒋万成,有着研究生学历,被捕前系自治区某单位科长。2001年4月,蒋万成被其所在单位免去科长职务,故而对该单位领导王强(化名)产生怨恨。2002年下半年的某天,蒋万成与朋友钱俊伯在吃饭时私下叫钱帮找人教训王强,钱一口答应。而后,钱通过找到时任自治区某局科长的黄永前找到个体户蒙志强,蒋万成向蒙志强提供了王强的有关情况,后钱俊伯又分几次提供酬金给蒙志强等人。

  2003年2月,几人商议拟用预设装置引爆炸药炸王强的汽车来达到教训王强的目的,黄永前负责制造预设炸药装置并提供给蒙志强。同年2月28日,蒙志强与其雇请来的个体户覃杰在南宁市某酒楼停车场内,由蒙志强将炸药安放在王强的汽车底下。但该次未引爆成功。

  2003年3月9日,黄永前又制造了一个同样的预设引爆装置,蒙志强在自治区某单位停车场内将该装置放在王强开的汽车左前轮上方的挡泥板处后面。当王强开车行驶至南宁市双拥路自治区卫生厅幼儿园附近时,蒙志强即引爆预设炸药装置,致使王强被炸成重伤,王强驾驶的汽车也与另一辆汽车相撞,造成该车受损及车上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名主犯仍是死缓

  事发后,蒋万成、黄永前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蒋万成、黄永前、蒙志强、钱俊伯、覃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爆炸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蒋万成、黄永前、蒙志强犯爆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钱俊伯、覃杰犯爆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有期徒刑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万成、黄永前、蒙志强、覃杰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来源:南宁晚报选稿:见习编辑黄振瑛作者: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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