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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仍将禁行市民勿盲目购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0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1月30日讯(记者文刚 特约记者陈世清)海口警方加大力度禁行电动自行车,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今天下午,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在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海口警方将根据海口市的有关规定,继续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中心城区行驶,违者将依法查处。这位负责人同时提醒市民,别盲目购买电动车,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电动车存在事故隐患

  据交巡警支队负责人介绍,海口市目前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至少有86家,主要集中在文明东路、新华南路、龙华路等路段,销售品牌有几十种,其中95%属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仅有5%属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而带来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这位负责人说,仅今年以来,海口电动车违法上路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600余起。

  国家技术标准必须遵守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定义,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中有几条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对电动车辆的定性,如:“最高车速”,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时;“整车质量”,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功能方面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等。这些标准属于强制性的技术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关于“非机动车”及“车辆”的定义,其不属于非机动车,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畴。

  电动车仍不能入市

  这位负责人指出,海口警方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管理的电动车辆,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其次,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管理的电动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但目前海口市依据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规定,摩托车已停止注册登记。

  在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海口警方仍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公安局于2002年12月30日和2004年12月6日,先后发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和《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的通告》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中心城区行驶。违者将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查处。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5条的规定,扣留车辆,罚款200元;对于没有相应的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的规定,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行政拘留。

  提醒市民勿盲目购买

  这位负责人提醒,海口去年就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中心城区行驶,部分市民存侥幸心理并受商家误导,购买了电动自行车或“超标”电动车辆,并违规入市上路,造成诸多交通事故。他吁请有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的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要进入中心城区;准备购买的市民,请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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