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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嫖娼活动被判刑1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0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患有性病还去嫖娼,一年轻男子将因此失去1年半的自由。

  现年21岁的湖北人王明(化名),自从今年4月结识一名卖淫女后,便常常出没于洗头房,还因此染上了性病。今年7月15日晚10点,王明在西善桥附近一家洗头房里,与小姐进行色情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据王明交待,他在今年6月患上性病,后曾一度治好,但7月份又重新出现状况,当晚嫖娼时也没有使用安全套。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抓
获经过、疾病诊断书等相关证据,王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以犯传播性病罪,判处王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

  据刑法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故意使性病传播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的法律将性病的传播渠道仅限定在卖淫、嫖娼行为,事实上,强奸行为、通奸行为、恋人间的性行为、夫妻间的性行为等,这些渠道均能导致性病的蔓延,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该项罪名有扩大主体范围的必要,关键是看“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中对“明知”的界定,如果能够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的故意,且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客观上又实施了足以引起性病传播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论处。

  一般来说,目前对“明知”的认定方式有以下几种: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曾到

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患有性病;行为人本人的知识、经验能够断定自己患有性病;有人证明行为人知道自己有性病,并能证明行为人亲自对他讲过;其他能证明行为人的“明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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