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的委员资格终获承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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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9:04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新鲜出炉的业委会委员被除名》追踪
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 林兴华)永升新城业主侯先生状告湖里街道办和业主委员会追讨业委会委员“名分” 的事情有了最新进展,湖里街道办事处已经做出对业主侯先生业委会委员的补充“公示”,不过,昨天,在公示最后期限,侯先生对本报记者称:业主大会的选举结果必须尊重,自己不会轻易放弃诉讼。 侯先生是永升新城第一届业委会主任,8月28日在第二届业委会委员选举中获得连任。9月12日,湖里街道办事处对委员名单进行公示,侯先生和另外3人被“除名”,街道办随后组织未被“除名”的其他委员开会重新选举。本报11月1日《新鲜出炉的业委会委员被除名》一文对此进行报道,报道在各小区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11月24日,湖里街道办事处做出《关于永升新城侯××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公示》,公示说,之所以对侯先生的“委员资格暂未予公示”,是因为当时收到小区部分业主投诉,认为侯先生在小区已经没有住所,未实际生活在小区内,不具备业主委员资格。公示说,经查实,侯先生在小区有一块面积为12.91平方米的车位,所以,“现将其委员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2005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公示称,如无异议,将在业主委员会变更备案的基础上,予以补充登记备案。 虽然被补充公示,但侯先生认为,街道办直接把他和其他3人从业委会委员报备登记名单中删去,是违法行为。他说,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名誉权的损害。侯先生要求维持第一次选举的结果,或者重新选举备案。 厦门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李朝东律师认为,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工作职责,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只是对业主会议召开进行指导、监督,对业主委员会组成过程中的纠纷进行协调;业委会委员都是业主选举出来的,如有变动,街道办事处只能将报备材料退回,让小区重新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不能通过“公示”的方式进行人员的变动。 链接:[记者手记]好心别办了“坏事”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