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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未成年人开车引发事故 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9:1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指使未成年人开车,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

  2004年8月10日上午11时,王英的丈夫因酒后胃出血,王英跑到邻居冶某家要求帮忙,因冶某不在,王英要求冶某的儿子冶波(15周岁)开农用三轮车送自己的丈夫去医院。到了医院后,王英又让冶波到丈夫的父母家去取钱,冶波回村的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
摩托车司机受伤。事故发生后,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冶波负全部责任,2004年11月,冶波赔偿了摩托车司机的损失4866元后,以王英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未成年人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由将王英告上法庭,要求王英承担损失。

  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英应对其指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冶波的法定代理人因对冶波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遂判决王英赔偿冶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即2919.6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冶波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作者:王海莲 白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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