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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车肇事,租车人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9:2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梁建恕实习生王劲文

  【金陵晚报报道】 一场意外的车祸让仅仅新婚10天的新郎命丧黄泉,新婚妻子和年迈的双亲抱头痛哭时,肇事司机却弃车逃逸,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负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连人都找不到,何来赔偿。无奈之下,受害人家属将肇事车辆的租用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起特殊的“车辆肇事,乘客买单”的审判就此上演。

  惨烈车祸

  2004年3月9日晚11时许,刚刚新婚10天的盱眙人常亮正走在回家的路上。当其走至盱眙县五墩桥路金都饭店门前时,一辆疾驶而来的小客车轰的一声迎面撞在了他的身上。不省人事的常亮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但是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而肇事司机陈名早已弃车逃离了现场,下落不明。

  可怜的新婚妻子和年迈的双亲伏在死者的尸体上悲痛欲绝,空洞洞的新房里再也没有了新郎的身影。案发后,鉴于肇事司机陈名逃逸,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悲痛之余,受害人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查实后认为,陈名弃车逃逸,至今在逃,遂于2004年11月11日判定陈名负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费总计24万余元。

  峰回路转

  案子判了下来,但是因为陈名的在逃,受害人亲属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就在此时,受害人的父母了解到,陈名的车辆自2002年10月起被盱眙县鹏胜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租,用以接送其公司员工上下班。事故发生时,鹏胜公司其实是实际车主。更为离奇的是,事故发生时,司机陈名并没有驾驶执照。受害人家属认为鹏胜公司身为事发时的实际车主,却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失公允,遂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经法院查明,肇事车辆之前几经转手,发生事故时确实被盱眙县鹏胜矿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月租金1800元的价格租用。2003年,肇事车辆被前车主转卖与陈名,陈名在买车的同时也接手了鹏胜公司的业务,并以每月报销油票的方式从该公司领取租金。为节省过往收费站费用,租用后,鹏胜公司还于2004年1月6日起为该车贴上“通行证”、“鹏胜制造公司职工人员保障车”等字样。似乎,这辆车真的是鹏胜制造公司的。

  二审判决

  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肇事司机与鹏胜公司其实就是一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鹏胜公司与陈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一种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故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是,对于司机陈名没有驾驶资格的事实,法院认为,鹏胜公司在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合格驾驶人员的情况下,有义务对其驾驶资质进行审查,并适时提出纠正意见。但鹏胜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放任无驾驶资格的陈名长期驾驶车辆承揽公司业务,存在选人上的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相关法律,撤销原审判决,判定鹏胜公司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法院宣判后,记者随即联系上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马伯元,据马律师介绍,这个官司打得异常艰难,本案的判决也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正是抓住了鹏胜公司在选人上的过失一举胜诉。

  (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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