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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者自食恶果成重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 通讯员王蕊)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终生残疾,近日,一消费者从一审法院拿到了“销售者应给予其7万余元赔偿”的判决。昨天,记者了解到,该案涉案销售者已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4年春节前夕,付某托人从黄某处购买了一些鞭炮。2004年1月21日晚,付某与家人及本村村民一起燃放鞭炮时,点燃的礼花弹突然在付某手中爆炸。付某左手伤势严重,住
院治疗41天,经鉴定为左手伤残八级,赔偿指数30%。同年7月,付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赔偿其治疗、鉴定、精神抚慰金、购爆竹款等各种费用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鉴于黄某没有销售烟花爆竹合法手续,其销售的烟花爆竹是从左某处购买的,于是追加左某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无照经营,对烟花爆竹的质量无法保证,而左某系炸伤付某礼花弹的经销者,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应当负责,更不应该将烟花爆竹转销给无照经营者。因此,二人对付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付某在燃放礼花弹中左手被炸伤,不能排除本人在燃放方法上存在问题,故对其合理损失也应承担10%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黄某、左某连带赔偿付某治疗、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烟花爆竹款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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