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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建议 立法让污染者承担全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16 中国环境报

  东航包头“11·21”空难事件过去已一年有余,然而,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失至今仍困扰着南海湖——这个内蒙古自治区级湿地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东航是否又应该怎样为其行为造成的环境后果埋单?类似污染事故的环境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对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进行了专访。

  王灿发教授说,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基本上都只规定了污染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的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虽有“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进行整治与恢复的主体,即没有明确规定是由污染破坏者还是由国家或政府来进行整治与恢复。这造成法院在对很多污染侵权案件进行判决时,没有规定污染者赔付生态恢复的费用,而污染对生态的影响是长期与巨大的。如污染造成水库或河道死鱼,最终赔付的仅是死鱼的损失部分,却没有清理河道直至恢复其生态直至能养鱼以及污染物清除的部分。王灿发教授说,应该让污染者承担全部的环境破坏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治理和清除污染、恢复生态的责任。

  针对污染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王灿发教授说,有学者主张在修订和新起草单行法时规定新的制度,或加入民事侵权条款。如修订后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还有的专家主张修订《环境保护法》,其他法律均按其执行;也有的专家认为,可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侵权的责任。王灿发教授认为,应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环境损害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认定,以及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及诉讼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以改变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解决现实中的诸多环境纠纷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

  王灿发教授同时指出,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个别化解决方式之弊端已逐渐显现,有的排污者产生危害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而破产,有的则干脆逃避其应负的赔偿责任,这致使很多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污染未能清除,生态得不到恢复。“利之所生,损之所归”,污染制造者这种将责任转嫁给国家和公众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乎道德。

  王灿发教授说,一些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非常严重而且损失巨大,仅靠损害赔偿制度是不够的。我们可以效仿西欧国家和“1992CLC公约”的做法,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或成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1992CLC公约”是为保护受油污污染的受害方而设定,要求缔约国载运2000吨以上货物的散装油轮必须向保赔协会缴纳费用,根据油轮吨位每个油轮有不同的赔偿限额,一旦出险将由保赔协会负责赔付,如果赔偿数额超出责任限额,将由许多国家的船东和用油方出资建立的油污基金出资赔偿。建立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或成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后,企业一旦造成污染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或基金进行赔偿。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既是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也符合社会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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