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溺水死亡 悲痛父母巨额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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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2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12月1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金玉萍、黄海兵)近日,余姚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被告张某、吴某,各赔偿原告李某、王某因其儿子小强死亡所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203039元的20%,即40607.8元。扣除两被告各支付的10000元,被告张某、吴某各再支付原告李某、王某30607.8元。二被告对以上赔偿项目互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间,张某、吴某共同在本市某村挖掘泥土,将所挖泥土出卖给砖瓦厂。两人以风险和利润各半的原则合伙经营。挖土后,张某、吴某并未将所挖之处填平,以致形成两个水池,其中一个就是小强落水的水池。2005年7月的一个下午,小强(时年8岁)和其堂兄到所在村由被告张某、吴某挖土后形成的水池去洗澡,不幸溺水死亡。 事故后,经有关部门做调解工作,被告张某、吴某分别向原告支付了款10000元。2005年8月,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3739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死者小强年仅8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父母的原告对小强负有监护职责,但两原告任由儿子外出,不共同陪同,未尽到监督、管束和爱护的责任,有相当大的过错。被告张某、吴某从事挖土经营活动,理应及时妥善处置挖土后形成的深水坑,保障他人特别是儿童的人身安全。因此,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与远近角度考虑,小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更接近,而对其的管束责任在两原告。因此,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吴某承担次要责任。因二被告示是合伙经营,且内部是采取风险和利润各半的原则,故该两被告应对需负责任对内各半承担,后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