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借款后人间“蒸发” 夫负连带清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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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26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扶绥讯 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不如期偿还,当原告上门催还借款时,被告便与丈夫匆忙协议离婚,然后人间“蒸发”。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务纠纷案。 方某于2005年1月至3月间,分3次向陆某借款共计52000元,当时立有借据,并约定在同年4月10日之前还清三笔借款。但到了还款期,方某没有依约偿还借款,陆某便上门讨债。随后,方某与丈夫陈某于同年4月14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匆匆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就财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方某向原告陆某借款,有方某出具的借据,被告陈某提出借款不是事实,但未能提出反驳证据,因此,被告方某与原告陆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方某与被告陈某于2005年4月14日协议离婚,从被告方某向原告陆某借款的时间可认定,该债务是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因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方某偿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黄继武 黄玉琴)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