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审判”昨人性化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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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1:41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徐进阙军伟)昨天,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为闵行法院少年法庭的“圆桌法庭”揭牌,此举标志着上海法院“圆桌审判”方式正式启动。 据滕一龙院长在揭牌仪式上介绍,传统法庭的布置过于庄重威严,法官身穿法袍,坐在高高的审判台上,那种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和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让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往往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真实案情,客观上阻碍了法庭
在改为“圆桌法庭”后,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坐在同一个“圆桌面”边,使得审判人员、公诉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实行“零距离”接触,有利于法官和未成年被告人的感情沟通和交流。 根据市高院的统一安排,本市法院可以设立“圆桌法庭”的,一共4家,分别是长宁、闵行、普陀、闸北法院。这4家法院的共同特点是拥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据记者了解,除了昨天揭牌的闵行法院少年法庭“圆桌法庭”外,其他三家法院的“圆桌法庭”也已进入室内装潢和设备调试的最后阶段,预计年底前后均能改建完毕。 据悉,“圆桌法庭”一般审判三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是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人,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的,三是其他案件经审判长同意的。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人数众多,或未成年被告人不认罪的,一般不适用“圆桌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不适宜采用“圆桌法庭”,可以马上转为普通法庭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