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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挪公款400万 摇身变成大股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3:26 今晚报

  本报讯 趁法人股东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职工之机,一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4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该法人股东所转让的全部出资。日前,经河西法院审理,这名总经理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卢某系云南省人,今年42岁。1997年4月,本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与昆明一家机电设备公司共同出资,在云南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下称云南公司)。其中,本
市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5%,昆明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5%。1999年1月,卢某被云南公司的董事会聘为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同年12月,股东方昆明公司经与本市公司协商后,欲将其在云南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该公司职工,形成自然人股东。借此机会,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间,卢某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计人民币400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昆明公司所转让的全部出资。其间,经工商机关批准,云南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本市汽车销售公司及卢某。后发现破绽,警方侦查成案。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法院认为,卢某身为云南公司职工,如果按照公司股东的意志,个人出资购买昆明公司转让的全部出资,并无不当,但卢某是利用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400万元用于购买股份。其挪用公款行为,既未得到单位领导同意,又不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且挪用公款的时间长达4年之久,故不论其挪用公款行为的动机如何,均应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孙启明 邢泉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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