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非法使用童工 员工工作死亡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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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4:31 四川新闻网 | |||||||||
(胡平 唐洋 本网记者 刘侠) 日前,四川射洪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使用童工死亡赔偿纠纷案审结。火锅店聘用未满16周岁的小女孩阿菊当童工,而阿菊在工作时却突然发病,且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射洪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审结了这起首例非法使用童工死亡赔偿纠纷案,判处原告射洪县城某知名火锅加盟店赔偿张某夫妇各种费用近十万元。
今年2月17日,张某的女儿阿菊经在火锅店打工的表姐介绍到火锅店当服务员。其间,火锅店领班蔡某要求阿菊出示身份证。对此阿菊称自己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且家离县城较远,同时表示自己年龄已满16周岁。对此阿菊的表姐也予以证实。由于时值春节前后,火锅店的生意天天爆满,因此忙碌的店方也没有再过问此事。3月3日下午,火锅店老板蔡某在召集员工开会时,发现阿菊声音嘶哑说话吃力。蔡某赶紧拿出十元钱叫阿菊去看病,看完病后阿菊回来未再上班,而是回到雅间内休息。 当晚,结束了一天忙碌工作后的员工们下班了,两位打工妹看见阿菊的症状不见好转,赶紧陪同她到个体诊所看病。诊所医生见病情严重,吩咐她们马上到县医院就诊。两位打工妹又将阿菊送到县人民医院,医生立即安排住院治疗。3月5日凌晨,阿菊因医治无效死亡。 3月11日,阿菊的父母张某和李某与火锅店达成协议,同意将阿菊尸体先行火化,死亡赔偿费用依法解决。同日,火锅店支付了火化费用。 在向遂宁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张某夫妇向射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阿菊的死亡待遇进行劳动仲裁。7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规定由火锅店赔偿各种费用97920元,其中对阿菊的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为96250元。对此火锅店不服仲裁裁决,于7月14日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给被告张某夫妇因阿菊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27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为非法用工死亡赔偿纠纷而不是确认之诉。因为原告未严格审查就同意未满16周岁的阿菊到火锅店上班,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阿菊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发病,且经抢救无效死亡,故认定阿菊的死亡属用工单位即原告火锅店造成,因此应对阿菊的直系亲属支付赔偿。 11月14日,射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原告火锅店支付被告阿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1139元,支付阿菊一次性死亡赔偿金96250元,支付被告垫付的仲裁费530元,同时承担一审诉讼费5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