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兰州赛特公司经理王碧辉,是“甘肃电力腐败系列案”中第一个被押上法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王碧辉被一审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审宣判后,王碧辉不服提起上诉。今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碧辉上诉案。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2年10月5日,王碧辉被甘肃省电力局多种经营管理局委派到属集体性质的赛特公司工作;1994年1月,王被正式调入赛特公司。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 1994年4月21日,被告人王碧辉安排赛特公司财务人员袁某(已死亡),从赛特公司前身甘肃电力会计事务所已更名但未注销的账户内,办理了一张收款人为“王碧辉”的50万元汇票。同年4月25日,王碧辉持该张汇票到深圳交通银行宝安支行解汇后,提取现金5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该笔赃款已被全部追回。一审法院认为,王碧辉从国有企业调到集体企业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物,侵犯了赛特公司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因其侵占的钱款尚无证据证实系国有资产,所以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碧辉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其犯有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法庭调查及综合全案评议后,法院认定王碧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而被告人王碧辉则认为,涉案的50万元现金他完全是按照顾慧娟的意思办理,如今他被送上法庭,是在“替别人背黑锅”。因此,对一审判决认定他犯罪事实仍不服,而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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