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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未婚怀孕终止妊娠需凭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5: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海口11月30日讯(记者 唐海珍 通讯员 罗玉敏)从明天起,海口市未婚怀孕需终止妊娠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才可进行。凡利用B超等现代医学设备及相关技术进行检查,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报告的,则须有两名医师签名。

  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的。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对妊娠手术及B超型超声诊断仪的管理,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该市未婚怀孕需终止妊娠者,需提供证明:不到法定年龄(20周岁以下者),凭个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超过法定婚龄的须凭单位和街道计生办的未婚证明,经终止妊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方可实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

  同时,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者,必须凭市公立终止妊娠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医学证明,方可实行中孕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凡利用B超等现代医学设备及相关技术进行检查,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报告的,须有两名医师签名。

  另外,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终止妊娠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只能为持有本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的对象施行手术。凡持有外市县出具的证明者,必须回原地施行手术。

  据介绍,今年来,该市人口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两次联合开展对驻市医疗机构、中孕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单位和个体诊所、个体药店进行检查,发现部分个体诊所还在暗地里做人流手术,个别医疗保健机构还存在接受外市县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者进行手术,查验证明不合格。有的只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或单位证明也给予实施手术。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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