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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难产”三方“设槛”? 主管部门有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2:3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见习记者刘治理

  11月29日本报第6版刊登《拿走投票箱三天后唱票》后,引起各方的讨论。一业主深有感触地说:“成立业主大会咋就这么难?”在采访过程中,业主方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物业公司故意设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目前有关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监管;律师则认为,法规中虽然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起指导作用,但在实
际操作过程中,其行政主导作用比较突出。

  业主:三方都在“设槛”

  11月29日晚,记者来到南宁市青山路秀山花园。业主陈先生告诉记者,从2003年到现在,他们小区已经是第四次提出要成立小区业主大会了。前三次都无声无息地“流产”了。上周他们第四次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并成立了筹备组,可是房产局方面的工作人员要求业主亲自投票,并带上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选票上还要业主签名,而没有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则不能成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

  陈先生认为,如果这样一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必定成为空谈。因为秀山花园近一半业主都是平果铝业职工,都是在平果上班。“我们提议派代表拿票箱去平果投票,房产局的工作人员说一定要回来投票。”陈先生说,小区还有不少业主是做生意的,经常都不在家,这样,成立业主大会的投票率就低于主管部门的要求。

  该小区业主包先生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肯定不希望他们成立业主大会。因为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小区周围要安装红外线防盗网,现在已近5年了,却连一般围墙都没有。当初承诺的会所、小区学校等公共设施也一直没有兑现,开发商是害怕有了业主大会,业主们会找他们“算账”。

  包先生还认为,物业公司也不愿看到业主大会成立,因为如果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业主即使对其收费、服务方面有不满,也因缺少监督而不了了之。一旦成立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所以这两方就想办法给业主大会的成立设障,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应该有两名开发商方的人员参加,我们邀请了,但他们拒绝参加。物业公司也拒绝提供业主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住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李先生说,投票权是根据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决定的,他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及其亲属拥有相当一部分建筑面积,可是他们就是不参加投票。他认为开发商不投票,是为了拖过保质期。原来,交房没多久,他们小区的一些房子就出现漏水、裂缝现象,由于业主势单力薄,没有一个自己的维权组织,开发商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业主们因此很无奈。

  物业公司 “我们没有设槛”

  12月1日,秀山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杨先生告诉记者,其实在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没有像业主们说的设置门槛,他们也很希望业主大会尽早成立,因为现在该小区有十几户业主长期不交物业管理费,如果有了业主大会的话,通过业主大会,就很容易做这些欠费户的工作。

  当记者提到业主大会可以自由选择物业公司,杨先生说,这同样是好事,因为通过竞争可以提高服务水平。他们没有必要给业主大会的成立“设槛”。

  主管部门

  “符合程序”不是“为难”

  11月30日,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南宁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科黄科长,他说业主大会的成立必须接受主管方的监督,如果不纳入其管理范畴,就不受法律保护,而业主想依此维权,也势必成为空谈。因此作为主管部门,他们也不愿意为难小区,但成立业主大会一定是要符合程序。

  据该科初步统计,目前南宁市共有400多个小区,只有130个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为什么业主委员会很难成立,黄科长分析了3点原因: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小区都由其单位统一管理,现在商品房小区的业主来自五湖四海,比较松散,要大家一起开会很难,要统一大家的意见更是难上加难。一些人对新小区管理的认识也有些差距,在理念、意识等方面的进步还需一个过程。第二,有关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在处理有关问题时,造成无法可依。

  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但并没有具体说怎么指导。第三,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时的一些遗留问题,物业公司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催化了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性,但由于业主大会成立的针对性很明显,造成这两个部门不配合这项工作。

  律师

  “指导”不应成“主导”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冯明华律师分析说,法规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作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变成了行政主导。

  如果小区业主不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事,就不予备案,业主大会即使成立,也因为不具备合法性而无法维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更多地要依靠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而不是依照业主们的意愿。

  针对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对秀山花园业主的投票要求,冯律师认为,要求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是为了核实业主身份,这是合理的。但要在票上签名和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不合理的。不交物业管理费,这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具体纠纷,不影响其业主身份的合法性。

  “但只要业主们比较团结,筹备组的工作做得更到位一点,成立业主大会不是太难的问题。”冯律师说,据他所知,一些小区之所以难以成立业主大会,最主要的原因是,筹备组的成员大多是临时组织起来的,他们中的一些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小区里一些业主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

  编辑:韦怡 作者: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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