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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无中文标识致人伤残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3:29 重庆晚报

  本报讯销售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识,使用中致人受伤。结果,销售商被判决赔偿1万余元。

  去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綦江县古南镇的陈某在给一所中学安装地板砖时,用角磨机打磨地板砖切口边缘。突然,角磨机的砂轮片碎裂,造成他右眼受伤。当地质监局查明,这个由刘某的工具门市部销售的砂轮片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
,并处罚200元。

  经鉴定,陈某右眼视力下降,属Ⅹ级伤残。今年9月20日,陈某向綦江县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刘某出售给陈某使用的砂轮片未按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砂轮片作为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刘某作为销售者,对陈某使用砂轮片致右眼伤残,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陈某购买砂轮片后,未看懂标识即在施工中使用,且未戴防护眼镜,对自身所受伤害应负一定责任。最后,綦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承担陈某损失的80%。

  (记者易守华)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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