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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幼儿“命根”主人要赔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3:29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两岁幼儿的“命根”被一商店的狗咬伤,家长将商店老板告上法院。日前,巴南区法院做出判决,商店老板赔偿875元。

  今天8月17日下午,两岁的冉剑傲被母亲呙容从幼儿园接走。回家路上,呙容到付波开的副食店买冰棍,冉剑傲便在旁边逗店内的一条狗。期间,狗把其“命根”咬伤。事后,冉剑傲经治疗才得以痊愈。冉剑傲的父母认为,孩子是被付波养在店内的狗咬伤的,医药费
以及营养费应由付波支付,并向法院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付波在庭上辩称,当时狗儿正在吃饭,他看见小孩在逗狗,便叫他的母亲把他带走,免得被狗咬,不知什么时候冉剑傲又跑到副食店来,并用脚踢狗儿,结果被狗咬伤。他认为,冉剑傲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

  巴南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付波无法提供冉剑傲脚踢狗儿的证据,因此判赔医药费和交通费875元。

  (见习记者王光启)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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