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本报四年连续追踪报道 “马拉松”医疗官司跑到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5:01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2月1日讯(记者 赵治国)四年前,28岁的年轻妈妈段韵青因治皮肤瘙痒而先后就诊于我市两家省级大医院,最后却死在其中一家大医院里。四年后的今天,此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二审判定其中一家省级医院对段韵青之死负有责任,应赔偿原告10万余元。

  “段韵青案”是我市首例医疗举证责任倒置案,曾在济南引起过强烈反响,本报连续四年多次进行追踪报道。

  2001年3月,28岁的段韵青因全身皮肤瘙痒,于3月11日入住位于历下区的A医院就诊。在A医院,虽经治疗但段的病情继续加重,其间,病人家属发现病人咳嗽时气管里有东西上下跳动,但医生得知后未做任何处理。3月23日,在病人病情继续加重的情况下,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转入位于槐荫区的B医院治疗。在B医院,经专家手术,从段某的气管内取出一白色硬质塑料异物鼻塞。2001年6月5日,段韵青在B医院死亡。

  2002年4月9日,段韵青家属认为两家大医院对段的死均负有责任,便将两家大医院告上法庭,并向两名被告诉讼索赔317940.6元。

  2002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段韵青案因此成为我市出现的首例此类案件。

  此案审理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医鉴定,认为A、B两医院均存有过错,因而导致段韵青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中则认为A医院在异物诊断及取出方面存在误诊和延误治疗的过错,B医院在治疗方面无明显过错。

  2004年9月,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段韵青死亡是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被告A医院虽有过错,但不是致段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30%的责任,B医院因无明显过错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A医院赔偿原告108132.8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一审判决后,患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段韵青的亲属收到了A医院给付的赔偿金,此案审理并执行终结。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