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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病死 火锅店判赔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5:2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未满16周岁的少女在火锅店打工期间,因病死亡。父母悲痛之余将火锅店告上法庭。日前,射洪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使用童工引起的死亡赔偿案,一审判决火锅店赔偿死者家属近10万元。

  上班半月童工病死

  今年2月17日,未满16周岁的张梅(化名)经表姐李某介绍,到重庆德庄火锅店射洪加盟店打工。领班蔡某要求张出示身份证,但张称自己已满16岁,其表姐也证实张梅已满16岁。经过三天试用后张梅被录用。

  3月3日,蔡某发现张梅声音嘶哑,说话困难,便拿了10元钱叫她去看病。张梅在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脑干炎和双侧球麻痹。3月5日凌晨1时,张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邦福夫妇得知女儿死亡后悲痛欲绝,立即赶到县城处理女儿后事。火锅店支付了死者火化费和死者亲属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132.60元。

  非法用工10倍赔钱

  3月7日,该县劳动保障局对该火锅店非法使用童工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3月22日,遂宁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认为“张梅死亡属火锅店非法用工死亡,家属可直接向用人单位索赔”。5月20日,该市劳动保障局又作出撤销通知决定。

  张邦福夫妇遂向射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火锅店支付张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11万元。7月1日,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裁决由火锅店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张梅死亡赔偿金96250元(按遂宁市2004年职工人均工资9625元的10倍计算),张梅死亡期间的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被诉人凭据支付,仲裁费530元由被诉人支付。

  一审判决赔偿10万

  仲裁裁决后,火锅店不服,于7月14日向射洪县法院提起诉讼。1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张梅尚不满16周岁,原告未依法审查其年龄情况,遂同意其上班,系使用童工。张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原告非法用工造成,应对张梅的直系亲属支付10倍赔偿基数的一次性赔偿金和相关费用。一审判决火锅店赔偿死者家属近10万元。

  记者昨日获悉,德庄火锅射洪加盟店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遂宁中院提起上诉。 罗显孝记者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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