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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院方愿承担前期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7:5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2004年11月中旬,孕妇刘香(化名)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正常分娩,分娩后13天,患者感觉身体不适,到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刘香又接二连三地出现下身不适的感觉,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5年10月13日。于是,医患双方就谁来承担责任一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商定,将病人的病历等相关情况到权威部门进行医疗鉴定。

  患者认为医院应负责任

  患者的姐姐刘芳(化名)向记者讲了当时情况。刘香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分娩后,一直感觉下身有异物排出,而且伴有阵阵疼痛,于2004年11月30日晚,到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治疗。

  刘芳说:“30日晚上,医院妇科秦主任在给刘香做完检查后,打电话向北京专家咨询有关情况,12月1日早上,她们进行了会诊后,在没有经过家属同意,也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就给刘香做了手术,手术后也没有用任何药物,我们要求住院观察,也遭到了医院的拒绝,医院还再三劝阻我们,让病人回家治疗。随后,医院还派人到家里给刘香换了两次药。”

  刘香的丈夫张力(化名)告诉记者,之后,刘香的病情反复发作,不光是疼痛伴有异物排出,而且带有间断性的小出血,刘香的精神状况也越来越糟糕。刘香的姑姑向记者出示了刘香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时的病历,以及在其他医院进行检查的病历。在一份2005年10月14日,由另外一家医院开出的病历上记者看到,医生诊断为陈旧性宫颈多方位裂伤。

  刘芳认为,医院为病人做手术不经过家属同意,这完全是医院的过失行为,最重要的是医院不应该一直向病人家属隐瞒病人的病情,如果早告诉病人家属,就不会出现后来的事,医院应该为此事负责。

  院方相信鉴定结果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穆志敏副院长,穆副院长说,2004年11月中旬,刘香到医院分娩时已属大龄孕妇,分娩后第3天,患者就自动要求出院。13天后,刘香的家属到医院反映说刘香下身有东西掉下来,医院经过检查发现病人宫颈部分组织缺损。妇产科秦主任给病人做了处理,考虑到经济问题,就让她回家养病,医院专门派医护人员上门给她换药,此后双方都认为病好了。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将近一年时间没有露面的刘香和她的家属,却在今年10月13日再次找到医院,说病人的情况非常糟糕,并要求医院对此事负责。穆副院长表示,如果患者发生后遗症,家属不应这么长时间才找医院。

  对于劝病人回家的事,穆副院长表示当时刘香是熟人介绍住进医院的,所以她出院后,医院有专人到她家进行护理,这样一来费用自然要低许多。病人及家属现在在这件事上作文章,真让医院寒心。

  穆副院长明确表示,一切走正规司法程序,以我省权威部门的医疗鉴定为准,然后再确定该由谁来责任的问题。穆副院长说,申请医疗鉴定是双方的事情,但是病人家属却对此事不太关心,只是强调医院要负责任,最后还是医院一手准备,将相关材料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的。穆副院长说:在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以前,如果病人家属还相信医院,家属可以先把病人送到医院治疗,前期费用全部由医院负责。

  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11月24日,记者再次来到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该医院穆副院长向记者出示了11月23日拿到的医疗鉴定结果。

  记者在这份医疗鉴定书上看到,2005年11月10日下午,经专家查阅分析病历,讨论及投票表决,再经西宁市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陈述材料,查询病历,患者在分娩过程中因合并宫颈水肿,故导致产后宫颈局部形成缺血坏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建议加强医患沟通。(作者:赵仰池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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