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判决,先予执行救人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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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05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今年10月22日,陶吴镇的张海驾驶一辆摩托车被赵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伤,随后紧急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 由于张海年迈的父母身患中风疾病,其子也身患残疾,根本没有钱支付抢救费用。为了能让张海尽快得到治疗,10月31日张海所在的村委会帮助张海向江宁法院起诉。
肇事的货车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三者成为此次交通肇事赔偿案的被告。承办此案的法官赶到马鞍山市,先予执行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款20万元,并于当天就将10万元送往医院,使抢救张海有了充足的费用。 11月29日,江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得知张海先期的医疗费用已用完时,又在庭审结束后将5万元送到医院。(文中人物系化名)(江研徐宁)(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