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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通知比实际用量高一倍 两用户遭停水告自来水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9:19 云南日报

  家住昆明市正和小区的张绍堂和张文,今年8月收到了昆明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欠费停止水通知,要求他们交纳水费289.72元,他们发现通知单上用水吨数与实际用水吨数高出了近1倍,便要求自来水公司上门查实际用水量,再交水费。自来水公司没有去查看,就将他们的水停了。于是,两用户把自来水公司告到盘龙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事由

  用户质疑并滞交水费

  据了解,2000年3月,张绍堂和张文搬到正和小区和正巷居住。

  据两原告人起诉说,今年8月18日,他们收到昆明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欠费停水通知,要求支付水费289.72元。收到通知后,他们不相信用了那么多水,便核对了自家水表,发现使用水吨数与自来水公司通知交纳吨数的差距太大,高出了近1倍。据此,他们要求自来水公司到现场读表,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却遭到自来水公司的拒绝。9月1日,自来水公司就停止向他们供水。后来,他们多次与自来水公司协商,都没有得到解决。两原告说:“由于被告管理原因,无法按正常规定交纳水费。”

  于是,用户张绍堂、张文将昆明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供水,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155.64元,赔偿因停水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 官

  停水必须经政府批准

  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认为应按其计量统计的吨数交纳水费,原告认为应按自己住宅计量统计的吨数交纳。这其中又引申出的一系列问题,当供水经营者与用户在计量上有争议时,供水经营是否无须查明并作出解释?用户是否必须为差额部分埋单?供水部门自行决定采取停水方式强制用户交纳水费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办案法官发现,与供水计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他说:“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城市供水条例》中还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律 师

  影响居民生活应赔偿

  一位资深律师认为,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供水经营者自行决定采取停水方式强制用户交纳水费的做法于法不符。原因是供水经营者自身是不具备这样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定将停水作为强制交纳水费的措施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否则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如此,水表不准的一方不但要按实际使用情况交纳水费,承担可能发生的滞纳金和罚金(或赔偿损失),而且还面临被县级以上计量局依据计量法进行处罚的可能。这些都是供水经营者和用户应该注意到的。

  柏立诚(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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