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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块地竟有4种面积两邻里为4平方米多用地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23 云南日报

  “我是按曲靖市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打的界桩盖的房,可他们说我侵权,多占了别人4.24平方米的土地。现在我找到了房产公司当时批准我盖房子时的证据,我要他们还我清白。”昨日,房产公司职工邹翠兰手持经房产公司批准盖章的施工图这样说。事件邻里为地界发生纠纷

  1998年1月,邹翠兰家购得房产公司在曲靖幸福小区福禧园47号自建地一块
。2000年12月22日,房产公司经审核盖章批准邹家在47号地上建盖房子的施工方案。到2003年7月,邹家的自建房竣工。

  2004年6月17日,与47号地相邻的46号地的李家放线建房,邹家发现李家放的线距自家一边围墙前只有0.5米,后只有0.7米,遂请求房产公司前来查看,并希望李家后退,但房产公司没有来人。2004年6月19日,邹家与李家为地界发生纠纷。6月21日,李家带着房产公司相关人员对邹家的占地面积进行了测量,然后说邹家占地253.99平方米,超出原购土地(249.75平方米)面积4.24平方米。6月24日,房产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邹家靠李家的自砌围墙超出地界中心线0.268米,要求邹家拆除现有围墙。判决法院暂缓强制执行

  经房产公司调解无效后,2004年8月16日,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受理了李家诉讼邹家侵权一案。今年1月7日,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邹家拆除与李家相邻处现有围墙,包括围墙下的化粪池,并向内平移0.268米到地界中心线。邹家不服判决,遂上诉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达后,李家申请了强制执行。而邹最终找到了2000年12月22日经房产公司审核盖章批准的施工方案图纸。按这份原始证据,房产公司当年批准邹家建房的总占地总面积为254.63平方米。邹家立即将此图纸送到法院,法院在准备实施强制执行的前一天下达了暂缓1月执行的通知,并告知邹家可提交民事再审申请。调查一块土地有4个面积

  “因为房产公司故意隐瞒了审批给我的面积是254.65平方米,当时我又没有找到这份原始证据,才导致二审驳回上诉。”针对邹家的这一说法,记者两次采访了房产公司。

  从房产公司提供的材料和邹家提供的材料中,记者发现,47号地竟然有4份面积证明。在2000年12月22日盖有房产公司技术专用章的设计施工图上,总占地面积为254.63平方米;2004年3月16日的幸福小区购销合同中,占地面积为249.75平方米;在房产公司关于纠纷的事实说明中,一份2001年4月19日的停工通知上的用地面积是244.99平方米;也是这份说明中的一份土地实量面积又为253.99平方米。

  今年11月29日,房产公司开发部王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说:“设计施工方案图上的面积是邹家自己‘偷梁换柱’搞的,盖章时没有发现,可能是审批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公司认可的是购销合同上写的249.75平方米。”调查一份合同有两种说法

  经王经理联系,11月29日,记者采访了当时的经办人刘女士和孔先生。刘女士说:“虽然是我盖的章,但当时有专门的方案审核小组审批图纸,我们只负责技术审批,不管占地面积。”

  负责办理购销合同的孔先生说:“邹翠兰家的购销合同是2004年3月16日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补签的,合同上的占地面积就是邹家的购地面积。停工通知上的244.99平方米是根据图纸计算出来的,图纸面积和实际面积有差别。”

  孔先生拿出的房产公司保存的47号地的购销合同与邹家自己保存的47号地的购销合同并不一样。在房产公司保存的购销合同上,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都写得清清楚楚,而邹家保存的购销合同上的这几项指标却空着没填。现象幸福小区私建房问题多

  按孔先生的说法,凡购买幸福小区别墅片区的人员,在签合同之前都拿到了建盖别墅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通知。如单块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规划控制指标为:绿化率不低于总土地使用面积的30%;建筑密度不突破40%;建筑容积率不突破1;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且均为两幢连体建筑等。

  但走进幸福小区,几乎全都是3层以上的超规别墅,绿化率也几乎全没达标。对此,孔先生说:“当初购买这个片区土地的,或多或少都有点关系,在建盖中,他们一旦没有按规划控制指标操作被停工,就有人出面说情,这就给管理带来了难度,因此占用绿化带的现象比比皆是。”

  本报记者 杨凡(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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