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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了”危害公共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23 云南日报

  “医院30万元埋单医疗事故”追踪

  本报于11月30日刊发了“医院30万元埋单医疗事故”一文后,许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说,昆医附二院花费30万元与死者家属了断医疗事件的做法,是用巨款买断医方的一切责任,这种“私了”的做法,变相地使责任人逃脱了其应承担的责任;还有人说,医院用30万巨资赔偿死者家属实际上是在支付国家公款,他们不知
医院用公款买走个人责任的做法是否妥当……针对巨额“买命钱”现象的是与非,记者采访了有关业内人士。

  院方避谈“私了”医疗事件

  “院方出30万元与死者家属‘私了’,是否表明院方承认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0万元‘私了’费算不算‘买命钱’?出了这样的事,医院会不会调查或追究有关责任人?此举是否表明今后只要医院出了事,都以用巨款来‘摆平’?你们医院属于国家公立医院,用公款与患方‘私了’是否属于用公款购买个人的责任?公立医院是非盈利机构,为何如此之快就能拿出30万元……”当记者问及这些问题后,昆医附二院办公室主任在电话中说,由于院长在外开会,其他相关负责人也都不在,记者要采访需先征得死者家属同意,之后匆忙挂了电话。

  记者就相关事件采访了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省卫生厅医政处刘副处长说,造成医疗损害事件是属于不可避免的,由于目前科技的局限性,不可能杜绝医疗损害,只能通过努力来减少这种现象。

  至于巨款埋单医疗事件的现象,刘副处长说,医院用钱赔偿患者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来处理问题的方式之一。按照《条例》规定,双方应该先确定事件的性质,随后再确定赔偿和赔偿数额。现实生活中,往往无法完全按《条例》规定来做的原因是,一方面医方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患方也不愿意接受医方没有责任的事实,所以双方就会很难协商解决问题。事实上,现在的协商基本都是直接谈经济,避开性质不谈。

  “私了”后卫生部门不再调查

  昆明市卫生局医政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协商私了,按照《条例》规定是可以的,达成协议后卫生行政部门不会强行去做鉴定,除非患方家属提出申请要求,但既然已经“私了”,一般都不会提出要求。如果按《条例》规定做鉴定,再按正常程序赔偿,那么最大赔偿额度也不会超过15万元,但“私了”就可能出现赔几十万元。但是,“私了”费并不等于‘买命钱’。“私了”后,卫生行政部门不会再追究具体医务人员的责任,只能由医院自主决定,行政部门将不再做调查,因为没有人提出要求就谈不上调查追究。

  “私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飞则认为,从患方的角度来说,“私了”会更有利,然而,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私了”将不利于医生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影响医院为公共利益更好地服务。

  本报记者 周晓晖(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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