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轩尼诗商标 两家酒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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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5:2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12月2日消息(记者杨静 通讯员梁宗)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对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跨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对Hennessy (轩尼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共同赔偿法国雅斯·埃内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雅斯·埃内西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干邑白兰地生产商,该公司酿造经销的Hennessy (
对雅斯·埃内西公司的指控,橡木桶公司辩称:“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该公司使用的“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与原告的“Hennessy”、“图形+Hennessy”商标在造型、色彩以及图形尺寸上都没有任何相同之处,且“Hanlissy”中文名是“亨力士”,并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而“Hennessy”的中文译文名是“轩尼诗”,其商标上也不含中文“轩尼诗“的内容, 因此,原被告商标不相近似,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寰亚公司则表示,他们只负责产品的罐装,既没有产品的所有权,也无销售权,酒瓶及标示均由橡木桶公司提供。即使“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寰亚公司也不知情,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庭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商标无论在字形,字母排列顺序以及读音上都十分相似。尽管被告商标在“Hanlissy”上方增加了一个图形,但是该图形并未与“Hanlissy”构成一个结合紧密的标识,相对于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Hennessy”商标而言,消费者会产生混淆。 二中院认为,原告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Hennessy干邑白兰地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作为酒类生产商的橡木桶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然而橡木桶公司仍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混淆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故意,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作为承担罐装的金寰亚公司,明知涉案的酒瓶、标贴、包装盒上使用标志与橡木桶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而未向橡木桶公司提出异议,故对金寰亚公司不知情的辩称不予采信。由于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使用“Hanlissy”及“图形+Hanlissy”标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Hennessy”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为消除两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的影响,两被告应在法院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 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 | |||||||||